第2条支持优质企业投资(1)对数字经济企业,分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投资奖励,给予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投资奖励,分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分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分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补贴,给予年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分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给予每家企业或平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第17条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数字经济企业采购区域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给予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给予年度不超过600万元奖励,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