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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顺义区人民政府 | 2024-06-06
北京市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2024年6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激发中介机构积极性,申请享受支持资金的中介机构引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年或政策有效期内任一年度内,对引入单个企业的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金支持:1.引入楼宇类企业支持,根据分值给予中介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资金,根据分值给予中介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资金,第三章支持引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第六条支持引入单个固定资产投资企业(一)支持对象,并在取得土地后3年内开工建设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地价款),申请享受支持资金的中介机构引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须在300万美元以上,单个项目给予支持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第五章支持引入重点企业(项目)第八条支持引入单个重点企业(项目)(一)支持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培育资源,首次引入的单个企业为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省部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予以30万元支持资金,总支持资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引入企业当年权威机构的排名为准,对于将获得省级、国家、国际人才项目奖项获得者(团队)及企业引入到顺义区的中介机构,第十四条成立顺义区支持中介机构投资促进支持资金评审小组,第十七条享受本办法有关支持资金政策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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