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文件闵梅府规〔2024〕1号梅陇镇人民政府印发《梅陇镇关于促进农转非“镇保”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村、公司:《梅陇镇关于促进农转非“镇保”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经梅陇镇镇长办公会议(第55期总第255期)同意,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2024年6月3日梅陇镇关于促进农转非“镇保”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一、范围及对象2003年10月20日后农转非享受“镇保”政策二年生活费发放期满后的劳动力,二、发放标准1.未经镇、村安置自找就业岗位的人员给予1510元/人·月的自谋择业奖励费,2.因各种原因未能就业的困难失业人员给予1510元/人·月的生活救助费,三、资金出资渠道1.自谋择业奖励费由镇财政出资100%,2.生活救助费由镇财政出资70%,3.各村、公司每月核实人员情况后登记造册,确认后发放奖励费、生活救助费,5.奖励费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劳动力管理部门)下拨,生活救助费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救助部门)下拨,6.凡享受生活救助费的人员,五、实行期限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6月29日印发的《梅陇镇关于完善促进新农转非“镇保”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闵梅府发〔2012〕5号)同时废止,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2024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