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经古蔺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古蔺县人民政府2024年5月27日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古蔺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第九条成立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后再转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附件:古蔺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附件古蔺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序号减免类型减免依据减免内容1棚户区改造项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按照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面积计算配套费免征面积,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1其他减免项目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按照有权机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