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六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市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市级储备粮,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贷款规模由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核定,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