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第三章收支范围第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第十一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第十四条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第二十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第三十一条国资预算单位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