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监督、督促各乡(镇)、村及时公开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护利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五)依法利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账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管理人员用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担保和抵押贷款,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源的发包主体,3.村集体资源发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成资源发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