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政策由市、区两级政府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资金补贴,(二)支持标准1.秸秆利用补贴标准(1)对水稻、油菜、鲜食玉米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市属单位)财政共同承担,1.对于实施水稻、油菜、鲜食玉米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市属单位)两级财政共同承担,2.对于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市属单位)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发展改革委于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核查资料,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核查,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函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于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至相关区和单位,四、组织实施(一)区政府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三)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的核查和汇总,并根据虚报次数(每瞒报一个火点折算为虚报一次)扣减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资金由区级(市属单位)财政补足,市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