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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4-05-28
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按要求办理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1.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自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第十条建设单位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申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基于新的工程项目合同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第二十一条保证人、资金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全过程有关资料的信息归集,保证人、资金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应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后30日内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及时归集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保函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前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资金监管协议、财政预算证明文件的信息归集,(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款支付保函后10日内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第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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