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乐陵市推动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建设北方规模最大的影视文化产业基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落户我市的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协调拍摄场景、服装化妆道具、群演、摄影棚(含道具置景)、影视器材租赁、影视动物饲养、影视特种车辆租赁、后期制作等专业服务的影视配套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工作室);来乐拍摄剧组,在我市出品的影视作品、互联网视听作品;影视人才培养及落户,第二条对在乐陵市新注册的影视文化企业、影视配套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三条对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影视配套企业,在乐陵市注册资本(实缴)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实际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2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元(含)以上的,实际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前三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四、第五年房租费补助根据当年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确定,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达5万元、10万元的分别补助房租费为50%和100%;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低于5万元的,补助房租费30%,对租用厂房改建道具库房的企业进行奖励,道具库房面积1万平米以上,可用数量10万件以上的,前三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四、第五年享受房租费50%补助,第六条外地影视剧组在乐取景、摄制期间,由经认定的乐陵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拍摄场景、服装化妆道具、群演、摄影棚(含道具置景)、影视器材租赁、影视动物饲养、影视特种车辆租赁、后期制作等专业服务的,按照乐陵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收入,给予乐陵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1.2%的奖励,对在乐陵市影视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影视剧组,在乐拍摄期间发生在本市的食宿费和车辆租赁费达到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补助5万元;达到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租用拍摄场景、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的,按租赁费用的15%给予补助,每个剧组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拍摄微短剧组或企业在乐实际发生的场景租赁、摄影棚租用、住宿、餐饮、群演5种主要制作配套费支出,当年度内达到60万元以上(含)的剧组,按制作配套费中住宿费的30%给予补助,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最高每部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的电影,最高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动漫节主要奖项的动画片,最高每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大奖的动画片,最高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电影公映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含)至2亿元的电影,给予第一出品方5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到2亿元以上(含)至3亿元的电影,给予第一出品方1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电影,给予第一出品方200万元的奖励;对电视剧在省级以上平台播出后,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网络电影、网络剧,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播放量、热度值等指标,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等指标,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影视专业人才在乐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个人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4%给予奖励;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