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包括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下的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的普查、认定、测绘、规划编制、应急保护、维护修缮及信息系统建设、学术研究、补助、奖励、专家咨询、巡查保护等方面,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保护资金管理职责:(一)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主要用作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下的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相关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建设、制度研究、学术研究、维护修缮、专家咨询等方面的经费,主要用作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下的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普查、认定、测绘、相关规划编制、应急保护、维护修缮、补助、奖励、专家咨询、巡查保护等方面的经费,(三)修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用于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非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自行委托编制修缮施工方案的编制补助,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非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也可选择自行委托编制修缮施工方案,(四)修缮补助用于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依法编制的维护修缮施工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补助,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依法编制的维护修缮施工方案进行修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和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给予额外的修缮补助,第十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社会捐赠、国有历史建筑的利用收益、建设单位工程预算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落实对历史建筑保养维护、方案编制、修缮、活化利用等的补助、扶持工作,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落实历史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工作及相应的补助、扶持事项开展财政监督和专项审计,第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开展的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保护资金申报或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过程中,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可申请的保护资金包括保养维护补助、修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修缮补助、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