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2组(原顺江村3组),双江村4组(原顺江村6组),公告期间两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因征地政策调整,我府修改形成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征求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2组(原顺江村3组),公告期间四人提出书面异议,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相关规定,申请听证人数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府不予组织召开听证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2组(原顺江村3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