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与吸纳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以上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具体标准为:——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3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及时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上传相关发票,第十一条各单位对所提交的技术合同及上传的发票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