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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4-05-20
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工作,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的登记和认定工作,第三条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地具有中级、初级职称及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学时登记认定工作,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授权区内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学时登记认定工作,第五条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一)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远程教育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第九条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第十二条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认定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登记认定系统),第十三条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任务60学时及以上,第十六条经授权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责令改正或取消其学时登记认定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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