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四)矿业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勘查开采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公示勘查开采信息的,(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