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保险年度保费财政补贴资金预结算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农险办〔202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2024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积极响应嵊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加快农业保险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提高风险保障服务水平,三、工作重点(一)继续贯彻落实各项农业保险政策(二)中央、省统一险种力争实现参保全覆盖1.努力提高水稻、小麦参保率,对参保的水稻、小麦种植户给予适当的政策补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督局《关于开展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的通知》(浙农计发〔2022〕2号),在中央水稻种植保险最高保额1000元/亩的基础上,并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能繁母猪保险方案的通知》(浙农险办〔2019〕5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林规〔2023〕42号《浙江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优化政策性公益林保险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承保扩面工作,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和灾害补偿制度,共同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承保理赔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农险协调办要做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农业保险承办人要贯彻落实农险有关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