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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4-05-13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9日“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统一管理,第三条茂名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第六条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为茂名市现辖行政区域内,第七条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第三章申请使用程序第八条“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并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注册人颁发《“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第十六条商标使用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六)在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行使以下监督管理权利:(一)负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许可使用并监督使用人规范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指导、管理、监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正确依法依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均属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三)销售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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