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0日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三条基金可以委托或授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方式遴选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实行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方式,第三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七条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基金管理人遴选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应明确风险控制及投资领域,不得用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应将具体退出条件、方式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四)基金管理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第五章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