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4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山海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山海协作的工作部署,第四条协作资金用于漳州市、龙岩市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区域合作项目建设等,(四)支持厦门与漳州市、龙岩市区域合作的项目建设等,漳州市、龙岩市应安排不少于厦门市支持的协作资金额度对协作项目进行补助(管理人才、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项目除外),第六条漳州市、龙岩市负责山海协作的主管部门应结合省委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本市实际,并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协作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第七条协作项目由漳州市、龙岩市负责山海协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检查和验收,漳州市、龙岩市负责山海协作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工作,每年年终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汇总提交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漳州市、龙岩市负责山海协作的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备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第十条漳州市、龙岩市负责山海协作的主管部门可从协作资金中提取2%作为协作资金项目管理费,第十一条漳州市、龙岩市负责山海协作的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账,漳州市、龙岩市负责山海协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