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承诺对象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单位、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招标人(业主)应制定落实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谈话实施方案(见附件1),招标人(业主)在制定方案阶段要明确参与承诺谈话的人员身份,被谈话人员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业主单位重要岗位人员还应当签署书面的清廉项目承诺书(见附件4、5、6、7),将谈话记录、清廉项目承诺书、视频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机关纪委,(一)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由招标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二)招标人(业主)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清廉项目承诺制廉洁谈话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招标人(业主)在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文件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适用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招标人(业主)应当将作出清廉项目承诺、参与清廉谈话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未按本细则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交通工程清廉项目承诺谈话的,着力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异常行为开展核查工作,及时了解各招标人(业主)执行清廉项目承诺制情况,如发现招标人(业主)单位在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