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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5-11
各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信息采集对象,我市辖区内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2.信息时间范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3.信息采集内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荣誉奖励、社会贡献、不规范代理行为、受处罚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业惩戒等方面信息,4.信息采集方式:将采用采集部门主动归集和采集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不规范代理行为、受处罚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业惩戒等负面信息将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归集,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正面信息由采集对象自主申报,5.结果运用,信息采集后,各信息采集部门将按照《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评价,请各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配合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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