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政府射府公〔2024〕11号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8号),拟将42.556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被征地单位名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镇村组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大榆碧山130.21810.21810.2181140.00790.00790.0079二郎庙80.20950.20950.02980.17810.0016井湾32.04902.04901.91820.130840.00660.00580.00490.00090.000851.68921.42831.31940.00820.10070.260963.78002.41862.16060.05220.00240.20341.361480.01490.01490.014990.00610.0061张家口30.54220.54220.52410.00880.0093132.76021.50840.91130.44060.15651.2518洋溪岱钦桥31.87421.69140.80220.72880.04390.11650.1828观音桥223.861422.418511.52528.36212.53121.442934.77034.58983.57290.30170.71520.180550.76660.76660.55710.06610.01190.1315集体土地小计42.556237.869023.56660.50169.64740.05584.09764.6872国有土地小计0.27460.2746合计42.830837.869023.56660.50169.64740.05584.09764.68720.2746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土地征收拟用于2024年第2批次建设项目,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向征地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反映并在听证告知书明确的时限范围内申请听证,由征地涉及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听证,公告及听证完成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举行听证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射洪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