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属国有企业:《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人民政府授权楚雄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第五条州属企业应当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州属企业是其所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州有关规定制定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州属企业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州属企业对其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依法依规审核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二)组织开展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1.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4.统筹组织企业本级及下属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产权登记、经营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处置流转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州国资委依法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三)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五)国有企业资产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的规定执行,(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州国资委应当加强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