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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5-07
省局各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第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一)熟悉经营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六)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第十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第三章信息归集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信息采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一)加强业务指导,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违反《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对从业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动态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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