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坚持以科学规划为指引,核准结果应明确项目是否属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则应根据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具体情况,第十二条各地应从资金保障、税收政策、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进行帮扶,其中涉及种质资源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重点保障,第四章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第十三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应主要通过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来满足,第十七条盘活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的,第五章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第十八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确需依托乡村特色资源,各地应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产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第六章优化用地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模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需定期评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具体成效,第二十七条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保障和监管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