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后绩效管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四)开展本地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四)开展县(市、区、特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过程监管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满后不申请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