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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4-04-30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派出机构,第四条(部门和地区职责)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第五条(规划编制)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崇明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兴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确定长兴岛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探索设立海洋产业基金,对长兴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予以支持,第八条(海洋科创能力提升)管委会应当协调保障长兴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长兴岛海洋产业孵化器等的建设,第九条(绿色城区建设)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第十一条(产城融合)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的沟通,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委托及实施)管委会接受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一)规划资源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方面的许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作出与长兴岛开发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在长兴岛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管委会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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