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第七条申报本办法奖励资金所涉知识产权应为已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年度内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在申报周期内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5万元,(三)在申报周期内促成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5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30%给予配套扶持,每年给予举办方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按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扶持,配套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包括:预算管理、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发布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