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受托运营机构: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金〔2020〕57号)(以下简称指引通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0〕4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绩效自评暨2022年度绩效目标值填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绩效自评工作(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二)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受托运营机构,请市融资担保基金受托运营机构按照指引通知要求,将自评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融资担保基金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二、关于2022年度绩效目标值填报工作(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请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二)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受托运营机构,请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并下达2022年度绩效目标值,各机构应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