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24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第三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第五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六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第三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第五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六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