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2024年4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本级预算中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来源,第四章验收程序和方式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部门申请验收,填写《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附件1),第九条验收组织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验收组织部门应于验收申请材料收齐后3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整手续,验收组织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