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村委会是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辖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配置形式和标准第六条全市村集体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投资合作开发,须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形式进行配置:(一)村集体的固定资产的出让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人民币),(二)村集体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出让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人民币),(三)村集体资源的占用费和使用费(包括租金)年估价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人民币),(四)估算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村集体资源与他方投资合作开发的,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进行配置:(一)村集体的固定资产的出让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村集体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出让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村集体资源的占用费和使用费(包括租金)年估价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估算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村集体资源与他方投资合作开发的,村集体资源项目配置前,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谈判方式、谈判条件、确定中标的方法和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谈判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竞标人的资格、谈判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第十二条负责村集体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