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年二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第十七条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