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单位:贵州晓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琴主要负责人:沈宗库你单位拖欠龚勇、李诗然2名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黔市人社监令字〔2024〕第29号)至你单位,本《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黔市人社监令字〔2024〕第29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特此公告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黔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5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黔市人社监令字〔2024〕第29号被责令改正单位:贵州晓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街道迎宾大道黔龙新城38幢1单元24层-4号法定代表人:孙晓琴,龚勇、李诗然2名劳动者到我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称:被贵州晓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共计33741元(其中:龚勇工资14322元、李诗然工资19419元),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黔市人社监询字〔2024〕16号),被拖欠工资实际为33241元(其中:龚勇工资14322元、李诗然工资18919元),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贵州晓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工资发放表》以及对投诉人李诗然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责令你单位改正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龚勇、李诗然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3241元,二、支付龚勇、李诗然2名劳动者工资后五日内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黔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