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工矿仓储用地项目(14.6475公顷)建设用地,三、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乡镇(街道)村(社区)合计一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太公镇东陈召村9.39365.56922.27580.02920.46981.0496东寺庄村2.97381.8434/0.24310.08870.7986芳兰村2.28012.2256//0.0545/共计14.64759.63822.27580.27230.6131.8482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单位: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的规定,万元):(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序号乡镇(街道)村(社区)区片编号补偿标准地类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费1太公镇东陈召村410781040155.5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土地9.3936521.34482东寺庄村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土地2.9738165.04593芳兰村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土地2.2801126.5456合计14.6475812.9363(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到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