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个人信用积分是依据在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第四条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和体系建设,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第六条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二)失信信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第七条相关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个人信用积分评价与等级评定第八条个人信用积分评价采用千分制,第十一条对个人失信信息扣分,第十二条信用积分计算原则:(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加分、减分,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有效时限:(一)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判定有效期,(二)其他信息中表彰、奖励等信息有效期,加分信息属区县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其它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二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信用积分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