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肖永明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韶劳人仲案字〔2024〕67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二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肖永明的工资119719.82元,被申请人一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被申请人二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肖永明支付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被申请人一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