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2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剑府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已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剑阁县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删除,《实施细则(试行)》其他内容不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剑阁县人民政府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