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民族贸易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精神,拟在我县全面开展民贸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民贸企业申报工作(一)企业申报条件企业申报民族贸易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县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簿、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农用化肥、农作物种子、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施、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报告封面提供真伪查验二维码,电话、微信同号:18986853966,(二)对2023年鄂民宗发〔2023〕15号文件认定的51家民贸企业,本次同步开展清理调整工作,2.《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表附后),不再享受国家民贸企业生产贷款贴息政策,(三)2023年度认定的民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