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掌握历史遗留矿山基本情况,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现将我区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的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详见附件:烟台市牟平区第二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公示.pdf附表:烟台市牟平区第二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信息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