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监督指导、资金保障、改厕管护等方面,首次对生态环境、财政、住建等省直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市、县、镇、村职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牵头部门不同,如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财政部门支持引导各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强化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等,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还在监督核查、资金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市、县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