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传真:0511-80823663电子信箱:Zjfgc0511@163.com2024年4月19日《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第二条【法律适用】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安全管理职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落实下列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五条【船舶动态报告】下列船舶进入内河通航水域前应当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一)载运货物长度超出船艏、船艉的,第二十条【航道管理和维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航道进行管理和维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设置和维护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监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对监管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职责】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三十九条【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水域所属的管理单位负责,《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明确我市长江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