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乡镇将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二)发放办法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发放申请和相关资料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副业务流程发放至补贴对象,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