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奖励(补贴)申报材料收集以及对申报主体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布《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通知、完成预算编报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同一申报主体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每家律师事务所累计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律师事务所申报奖励的,1.落户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落户且属于首次落户的,2.本市律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须满足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条件,2.申报新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的主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引进首次到深圳执业的急需紧缺人才,申报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引进且首次在深圳执业,(二)申报主体申报的事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三条申报主体、市律师协会和评审小组在奖励(补贴)申报、受理与审查工作中,申报主体可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奖励(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