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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泽县人民政府 | 2024-04-12
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彭泽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县域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国家部委相关政策要求以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七条引导基金应满足以下出资要求:(一)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含),子基金管理人按不低于1%的比例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重点项目出资比例可“一事一议”,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六)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项目或参股的基金,项目方或基金方对彭泽县的返投规模不低于彭泽县财政和国有成分出资的1.2倍,(八)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确需突破出资、返投、让利等“募投管退”环节相关限制的,需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八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费须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基金管理人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提取,第十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收益分配原则,投资所获收益首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续投资收益再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依规分配,第十二条基管委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委员由成员单位委派,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国资局)、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城发集团、县农垦集团等,县直其他部门在基管委研究相关事项时委派人员出席会议,与基管委委员同票同权,第十四条基管委职责:研究决定关于引导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审定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与投资原则,选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参股基金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审定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负责引导基金“一事一议”项目报审,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观察员可列席基金投决会,但不参与表决,(五)出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经基管委审批通过后,引导基金根据基管委审定的出资计划,依法依规完成出资,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经调查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容错处理对经基管委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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