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4-11|文号:|失效日期:2027-03-31|文件下载各区(市)委组织部,(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申请人须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安家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