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保护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开展绿色、低碳的照明活动,具体防治要求如下:(一)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避免直接面向住宅单位等易受影响的地方,从事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八条照明设施改造要求对景观照明设施提升改造的项目,公共空间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保证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障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二及以上并保证基本的景观照明效果,景观照明设施的关闭时间为当日22∶00,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造成损坏的,偷窃或者故意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