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拟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拟合并后地块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相邻,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执行以下规定(村庄规划按相关村庄规划调整流程执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按《清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村庄规划按相关村庄规划调整流程执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提高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