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第十三条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