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活动的,第四条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第五条涉及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各类城乡融合要素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城乡融合要素出让申请书(含权属共有人签字、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七)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城乡融合要素的,出让方必须在公告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将变更或取消内容报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第二十条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经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流转交易:(一)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的,第二十一条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经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流转交易:(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申请,第四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或者城乡融合要素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